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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动态

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 来源:科研处
  • 发布者:科研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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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报2024-08-0105版

张书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在这个关键时期,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和法治化、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才能顺利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市场经济与法治具有内在的价值一致性、制度耦合性与实践同步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厉行法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产权制度、交易制度、竞争制度、分配制度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作为经济良性运行的基础,尤其需要用法律规则厘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在确保“市场有效”的同时做到“政府有为”。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又要高度重视政府的作用,更好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失灵,将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运用法治手段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要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把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的古语,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这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落实到宪法中,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了各类经营主体的信心和安全感,增强了社会活力,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完善宪法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确保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坚决维护和全面落实,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法治和改革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古今中外历史上覆盖人口最多、取得成就最大的一次变革。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程有两条脉络清晰可见:一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二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创造了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有力保障和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姊妹篇,改革与法治是变与不变的对立统一关系,辩证处理二者关系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要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一方面,法律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当的滞后性,法治对改革具有重要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善于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在法治框架内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绝不允许突破法律“红线”。另一方面,法治要主动适应改革需求,在制度供给上要具有时效性、前瞻性和预见性,避免过时的法律成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减速带”。要及时开展立改废释纂及相关授权、批准工作,为推进相关改革提供法律依据;要综合运用“打包”修法、“决定+立法”和“决定+修法”等方式,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破解深层次难题、克服体制机制障碍、强化制度创新。

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改革不仅是“破旧”,更是“立新”。要及时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持续增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重要立法争议事项,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防止因立法项目久拖不决而迟滞改革进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