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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

长安大讲堂(2023年第一期)《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民法典实施与行政法治若干问题》

  • 来源:科研处
  • 发布者:科研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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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胡云腾大法官来我校讲学

4月21日晚,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大法官,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大法官在我校“长安大讲堂”分别以《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民法典实施与行政法治若干问题》为题,为我校师生做了精彩报告。讲座由副校长王健主持,校党委书记孙国华出席讲座,师生代表1000余人在长安校区满天星报告厅主会场及图书馆一楼报告厅、雁塔校区人权研究中心报告厅分会场参加了本次学术活动。

胡云腾大法官阐释了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从历史的维度梳理了疑罪从无原则的立法演变和实践发展。他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疑罪从无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并以刘明河、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案件为例,指出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适用。他指出,疑罪从无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是人类法治思想的精华和法治之树的硕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假学到真学、从立法到司法、从一二审程序到审判监督程序、从法院适用到检察院适用”的演变脉络,具有保障人权的恒久价值和蓬勃生命力。

江必新大法官围绕民法典实施与行政法治的关系,重点阐释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权力机关干预私法关系的可能性。现代社会,公权力机关逐渐加大了对私法关系的干预力度,这种干预是一把双刃剑,需要在法律上对干预的范围、程度、方式和时机加以限制,防范公权力的滥用、误用和怠用。二是理性规范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例如,如何理性确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之间、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社会组织和成员之间、政府与私人签订的合同等特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如何科学设定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的判断标准?调整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竞合时,公法规则和私法规则何者优先?公权力机关的赔偿责任是一元化还是多元化?等等。三是行政法的自我革命和革新。他强调,行政法未来发展应走类型化、体系化、良善化的道路。

两位大法官的讲座理实并重、深入浅出、娓娓道来,为师生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学术盛宴。在交流互动环节,对同学们的踊跃提问,两位大法官做了回应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