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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著作)

  • 来源:科研处
  • 发布者:科研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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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玺 著  科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

 

    《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是由我校刑事法学院陈玺教授所著,本书荣获陕西省第十四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一等奖、第十次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一等奖和第五届郭沫若历史学提名奖等多个奖项。

    本书共518章,57万字。该著作旨在查明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生成、发达与演化之历史脉络,通过发掘、集聚和转化优秀传统法律资源,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本书的主要观点、创新和学术价值是:

    本书的核心命题——“刑事诉讼惯例”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客观存在,却不见于律典明确规定,又为官方和民众普遍认同的各类习惯性规则。唐代诉讼惯例的形成与适用以律令规则为基准,又在实践中发挥矫正、修补、创新等重要作用。研究结果表明:诉讼制度、诉讼惯例、诉讼观念是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中不可割裂之三项基本元素。诉讼制度侧重从官方文本层面,反映诉讼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与基本格局;诉讼观念则立足思想意识角度,诠释时人对于诉讼法律制度的认识水平;诉讼惯例源出司法实践,以律令为基础,参酌典章故事,通过厘定规则、弥合缺漏,完善诉讼法制,推动司法进程。制度、惯例与观念之良性互动,构筑了中国固有法时代诉讼文明不断发展之基本样态。

    第一,规则继受与变迁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三代发轫,秦汉立基,经由历代损益厘定,洎乎隋唐,臻于完备。历代诉讼规则中,告诉、拘捕、审判、执行诸多规则的继受规律,可谓昭然若揭。同时,唐代诉讼规则亦有基于特定历史条件之趋时更新,如加役流、长流等规则之创制,即以唐代为肇端。此外,王朝更迭与规则演进之异步特征是诉讼法史研究中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特定时期国祚绵延竟法令迥异,王朝覆灭而典制犹存。有唐一代立法与司法相互为用,继受与创新协同并举,由此成就了唐代诉讼法制文明卓尔不群的风格,并由此确立了这一时期诉讼法制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之枢纽地位。

    第二,规则创制与适用大量司法实践样本的客观存在与立法程序的渐趋规范,是诉讼规则创制之两项基本前提。司法实践始终是法律创制的基础,唐代司法审判既有对成文诉讼制度的严格遵循,亦有对不成文诉讼惯例的长期适用。经由反复法律实践求得规律性法则,进而完成法律创制。成文法典颁布后,司法审判则必以诏敕、律令规定为主要裁量尺度,然法律适用与规则创制进程并未至此终结。诉讼实践中出现的各类规则与实践之龃龉冲突现象,必须依赖设计新的规则予以解决,故出现因法律适用最终引发律令修订的情形。规则创制源自司法实践,经法司援引、适用,获得官方与民间认同与遵循,在以“永为常式”、“以为永格”或则纂入律令典制等方式上升为“制度性规则”之前,即可称之为“惯例性规则”。此后,诉讼惯例的演进途径大致有二:或经立法机关吸纳或认可,最终上升为诉讼制度;或长期保持惯例样态,在特定领域长期运行并加以完善。

    第三,诉讼制度与惯例秦汉以后,伴随律令制体系逐步建立,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表现形式之立法样态渐成主导,见诸律令之诉讼制度成为诉讼规则之主干。与诉讼制度相比,诉讼惯例之运行与变化更具动态特征,诉讼惯例则时常表现为非成文样式,在律令制体系构建过程中,不断对诉讼制度予以修补和完善,而创制先例以至形成惯例,莫不以诉讼制度为基本对照。纵观隋唐时期诉讼规则发展历程,可以认为诉讼制度与诉讼惯例之间呈现反比分布样态:凡某一领域诉讼制度相对完备者,诉讼惯例发挥的作用即相对受限;若某一领域诉讼制度尚不健全者,则该领域诉讼惯例往往大行其道。诉讼制度之发展与完善,亦始终无法脱离司法实践,从而无法与诉讼惯例相互割裂。在诸如杂治、长流等特定领域,统治者更将诉讼规则长期保持惯例状态,予以长期适用。诉讼制度与诉讼惯例相辅相成、相互影响,最终成就了固有诉讼文明薪火相承与革故鼎新并存之基本风格。

    本著作是在社会转型背景之下对传统法律文明之重新审视与客观评估,对于全面认知我国固有法律传统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就应用价值而言,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是回应和推动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改革进程的现实要求。此次研究试图通过深入挖掘和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推动“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实现贡献力量。从研究视角而言,本书之立意谋划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对于推动法律史学学科的深入发展,也有一定促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