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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教育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论文)

  • 来源:科研处
  • 发布者:科研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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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PL201804

 

(管华   2018年第4  《法学评论》)


《教育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一文是由我校行政法学院管华教授所写,并刊发在《法学评论》2018年第4期。该文是对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教育领域的回顾与展望,先后被中国社会科学网、东方头条转载刊登,并于2019年获得陕西省第十四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和陕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该论文主体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教育立法。此部分介绍和总结了我国教育立法事业的缘起和发展,从历史发展的维度论述中国教育的三个主要历史阶段,分别为:第一阶段恢复重建时期(1978——1992);第二阶段快速发展时期(1993——2003);第三阶段修改完善时期(2004——至今),且分别论述了每个历史阶段教育立法的现实情况。

第二部分教育行政。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及每个教育五年计划(规划)所确定的政策改变了我国教育的落后面貌。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中央教育行政规章体系基本形成以及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类型化基本完成,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各种形态已经能够基本满足“从具体的教育行政管理转向依法监管、提供服务”的要求。

第三部分教育司法。包括教育刑事司法救济、教育民事司法救济、教育行政司法救济三个部分,笔者从国家法层面和在党内法规层面回顾了我国教育司法的发展,阐述我国是如何从从拒斥到逐步接纳教育司法。

第四部分教育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角度论述教育发展所面临的难题与瓶颈,具体包括:一些重要的、社会急需的法律或法律修正案迟迟列不上立法议程。如学校法、考试法、教育投入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高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等法律的制定,《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的修改;在已类型化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中,缺乏重要的一类,教育行政强制,包括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和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执法强制性弱还体现为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少、力度小、执行难;由于立法不可避免的滞后于社会现实,大量新型教育案件层出不穷,法院由于缺乏成文法依据,只能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即便做出判决,也很难避免争议。

第五部分趋势与展望。理清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教育法治的精义,当下正在进行的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和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改革有利于集中解决教育领域长期存在的权责不清、产权不明的问题;从教育立法看,由于面临立法资源稀缺、体制不畅等问题,2020年前完成拟议的教育立法确有困难,但拉长历史的视界,立足于2010年来持续开展的立法调研、社会讨论等前期准备以及社会的现实需求,到2035年,完成学前教育、终身学习、家庭教育、考试和学校等教育法律的制定,形成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的前景可期;从教育执法看,教育部开展了“设立专门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的改革试点,有利于解决教育执法强制性弱、专业力量不足的问题,为今后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总而言之,该部分立足具体的实际问题,为教育法治发展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强调需要着重解决法治国家的发展与教育法治建设问题的齐头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