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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枫桥经验”视野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供给研究》(论文)

  • 来源: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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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荣 2018年第6期《中国法学》)


    《“枫桥经验”视野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供给研究》一文是由我校刑事法学院汪世荣教授所写,并刊发在《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该文被新华文摘2019年第7期全文转载,并于2019年获得陕西省第十四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需要调动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国家、政府、社会、个人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多元主体治理的合力,重视制度供给。诸暨市提出的“党政领导,综治协调,公众参与,社会协同,法治保障”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突出了法治的重要性。“枫桥经验”重视制度供给,发挥社会规范的作用,通过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建设,保障公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其体现的精神和蕴含的价值,对基层社会治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一、完善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和社会规范的三层治理制度体系

    传统的立法学只将范围限定在中央和地方立法两个领域,形成了“一元多层”立法体制。“社会治理”代替“社会管理”,是执政方式的一次飞跃,首当其冲需要更新立法理念,实现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社会规范的三层治理制度体系构建。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丰富的制度资源,已经刻不容缓。设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各自合理的调整空间,扩展地方立法主体满足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充实社会规范内容创新完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

    二、建立以村规民约为主体的乡村社会规范体系

    村规民约调整的对象是村民“自治事项”,是村民日常从事的社会行为、社会事务和社会活动,构成了社会规范的主体。社会规范具有地域性,对特定地域的主体起约束作用,主要靠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监督实施。“枫桥经验”重视村规民约建设,确立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关注人的全面发展,调动了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通过村规民约规范村内事务,既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共产党红色优秀文化的传承,更是“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的突出特色。村规民约是中国传统社会信任机制的基础,陕甘宁边区政府重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取得了积极成效,诸暨市村规民约构成了当地治理规范的核心内容。

    三、发挥社会规范最大限度整体性预防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作用

    运用社会规范实现矛盾纠纷的全息化解是“枫桥经验”的重要特征。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为主体的社会规范,对于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及时化解、彻底化解具有重要的作用。反之,纠纷的有效化解对强化社会规范、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社会规范不仅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依据,还是社会行为具有预见性的机制。发动群众力量成功改造轻微违法犯罪,发挥调解组织作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调动各方力量消除矛盾纠纷的根源。矛盾纠纷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原因。矛盾纠纷的化解,除坚持针对性,有效化解之外,消除根源,从源头上化解,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对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是“枫桥经验”的鲜明特点。

    四、“枫桥经验”对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供给的启示

    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制度供给必须坚持自治、法治和德治结合,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重视各类社团章程的规范作用,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合力。通过民商事习惯调查推动习惯显性化,降低纠纷化解成本,追求良法善治目标,保障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