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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道】赵馥洁:吕氏乡约与儒家价值实现方式的创新

  • 来源:科研处
  • 发布者:科研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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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道】赵馥洁:吕氏乡约与儒家价值实现方式的创新

中国报道(李毅 报道)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彰显中国精神,助力中国文化的复兴是我们这一代人的梦想。然而,为了实现这一梦想,我们的前辈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比如赵馥洁先生,长期躬耕于讲坛,培养莘莘学子,长期致力于中国文化的研究,著述等身。适逢国家乡村振兴计划实施,中国报道人物访谈栏目特意向先生约稿,以先生学人的眼光来阐释乡约文化的内涵与时代价值,下面是先生的文稿,以飨读者。

吕氏乡约与儒家价值实现方式的创新

儒家不但创立了系统的道德价值体系,而且十分重视价值的实现方式。儒家的价值实现方式,在先秦孔孟原始儒学时期是以个体人格和朝廷权力相兼顾、相结合为价值实现的基本方式,而以个体人格为基础。孔子认为价值实现不靠天命,不靠神力,而靠人的努力,所谓“人能弘道”。而人主要指的是作为个体人格典型的君子和作为政治权力代表的君主。他说“君子怀德”、“为仁由己”、“我欲仁则仁至矣”,这是指君子言;又曰“为政以德”,此乃指君主言。孟子也以“仁人”与“仁政”、“独善”与“兼济”相兼顾、相结合为价值实现的基本方式。汉代自“独尊儒术”以后,则以统治权力为实现“三纲五常”核心价值的主要方式。到了北宋时期,儒家的价值实现方式发生了变更,就是在个体和政权实现方式之外,出现了以民间社会为本位的价值实现新方式、新力量。而这种新方式的标志就是“吕氏乡约”。“吕氏乡约”的价值核心是道德。“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核心价值是儒家倡导的伦理道德。萧公权说;“所约四事,偏重道德。经济教育诸要务,均在合作范围之外。衡以近代之标准,实非完备之自治。”

作为道德价值实现新方式的标志,“吕氏乡约”的主要特色是:

1. 道德观念的规范化。吕氏乡约把儒家的道德观念、道德原则、道德精神制订为道德行为规范,书于文本,宣于众口,以便于遵循和实行。语云:“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道德观念规范化是相约者遵守的条件。

2.道德理念的具体化。乡约把抽象的理念具体化为日常生活中的事实、事项。以具体事项体现理念。便于把握,便于生活化,更接地气。清代陈宏谋为朱熹《增损吕氏乡约》所写的按语云:“其纲止于四条,备列其目,则已举人生善恶功过,可法可戒之事,无不具备。”(《五种遗规》,北京,线装书局2015年6月第1版,第162页。)

3.道德语言的通俗化。陈宏谋在论及乡约遗规的语言特色时说:“大抵理惟取其切近,词不嫌于真率,务使人人易晓焉。” (《五种遗规》,北京,线装书局2015年6月第1版,第158页。) 乡约采取通俗化的道德语言,则使人容易理解,便于实行,也便于同约者进行道德评价,从而以适应其民间化、群众化的需要。

4.道德评判的民间化。对相约者进行道德评价,是吕氏乡约的重要活动,这种以善恶评判为主题的道德价评价,既非单纯的个体性评价,亦非权威的官府性评价,而是由约正为代表的民间社会进行的评价。吕氏乡约规定:“众推有齿德者一人,为都约正,有学行者二人副之。约中月轮一人为直月,置三籍。”约正、副约及直月,都是众人推举出来的,他们的评价具有鲜明的民间社会性,体现了新的道德评价方式的重要特征,是对个体评价特别是官方评价体系的大突破。

这些特色表明,吕氏乡约是一种新的道德价值实现方式,相对于个体、官方朝廷而言,这种实现方式是一种民间社会性价值实现方式。

正由于这种创新,它得到了宋明理学中关学、理学、心学三大学派代表人物的一致认同和赞许。关学自不待言,吕氏乡约的创建者即是关学学者。程朱理学集大成者朱熹增损发展了《吕氏乡约》,陆王心学集大成者王阳明仿《吕氏乡约》在1518年颁布的《南赣乡约》,依靠地方政权力量予以推行。地方官推行乡约的也很多。明朝廷也大力“仿蓝田吕氏乡约”提倡和推广乡约。

学者们也对这种民间社会性的价值实现方式的出现予以高度评价。清代陈宏谋说:“可见古人为学,不可独善其身,亦不必居官,始可以及人也。……有望于居乡之贤者,推己及人,为善于乡,媲美吕氏之高风也。” (《五种遗规》,北京,线装书局2015年6月第1版,第162页。)

以提倡和研究乡村建设理论著称的梁漱溟先生认为,《呂氏乡约》“这个东西,可以包含了地方自治”。萧公权也十分推崇《吕氏乡约》,认为其“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当代最早研究乡约制度,著有《中国乡约制度》(1937年)一书的杨开道先生说:这是“一个惊天动地的乡约制度,一个打倒中国治人传统的乡约制度,一个竖立中国民治基础的乡约制度”。又说:假如没有清兵入关和农民起义,“假以时日,整个乡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础,成为中国民治张本。”

美国史学家罗威廉撰写的《救世:陈宏谋与十八世纪中国的精英意识》一书中提出,陈宏谋对乡约中所体现的“培养个人和共同体的道德自治比法律至上主义者心仪的强廹手段更合适、更有效”(见该书第504页)的认识是深刻的,显示了中国的精英意识。

他们都认为,乡约是官方方式和个体方式之外的实现儒家道德价值的第三种方式——民间社会方式。

可见,吕氏乡约不但具有乡村治理的社会政治意义,更有创新儒家价值实现方式的文化哲学意义。而且,其文化哲学意义比乡村治理意义更深刻,更有价值。

赵馥洁先生论渭南人文精神

渭南环境秀美,资源丰厚,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实乃物华天宝、人杰地灵之域。尤其是渭南号称“华夏文明之根”,历史文化积淀极为深厚,历史上出现过字圣仓颉、酒圣杜康、史圣司马迁“三位圣人”,出现过6位帝王、80多位宰相、300多位将军。还出现了不少文学家、书法家、政治家、革命家。

在这些光耀千秋的文化群星的映照下,致使渭南传统文化呈现了崇尚功业价值的突出特征。在“立德、立功、立言”的价值序列中,“立功”尤重;在“盛德、大业”价值相映中,“大业”更显;在“内圣、外王”的价值比较中,“外王”较著。然而,它与法家的功利主义并不相同,而是体现了在道德指引下建功立业的原始儒家文化特点。

《易传系辞上》云:“夫易,圣人所以崇德而广业也。”可以说,渭南传统人文精神正是一种“崇德广业,尤尚事功”的文化精神。因而具有十分重要、颇显特色的学术研究价值。

——摘自赵馥洁《致儒家文化与渭南人文学术研讨会的贺信》,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资深教授。